撤销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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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办理流程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7 08:19:25

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的开发者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依法向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保护其软件的行为。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完成时即取得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就是使软件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获得法律保护,它起着证据的作用,也是一种证明资格。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撤销福州著作权登记的流程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办理流程填写撤回登记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受理申请-登记机构撤销申请。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原件、撤回理由说明。1、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3、受理通知书原件申请人应交回该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4、撤回理由说明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办理的特殊资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简况

(1)撤销依据: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司法判决或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中做出选择。

(2)登记类别:申请人应根据具体类别做出选择撤销软件登记的类别。

(3)登记号:填写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中记载的登记号码。

(4)登记日期:填写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中记载的发证日期。

(5)变更/补充登记证明编号:如原登记做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填写变更/补充登记证明中记载的编号;如未做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此栏不必填写。

(6)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填写,填写顺序应该是全称、简称、版本号,切勿颠倒。

(7)撤销登记理由:申请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如实填写撤销登记的理由说明,并附据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申请办理方式选择利害关系人办理或代理人办理。

3、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申请人信息(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应准确,以便于迅速投递)。(2)申请者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联系人(可以不是申请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

4、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代理人信息申请者委托代理者的,选择并填写委托权限及范围、委托期限,应填写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申请人和代理人请准确填写实际详细地址和E-mail,以免登记机构发出的信件和各类通知无法收到。

5、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所确保条文。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签章影印无效。

6、申请表自填报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相关数据。请申请人及时进行登记申请。

7、国家版权局撤销登记情况软件权利利害人提出申请,国家版权局根据司法判决撤消登记。

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中的众多权利中,出租权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所以小编这里再次为大家讲解下著作出租权及其拥有的特征。

一、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所谓著作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特征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著作权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以分为最初的著作权人和后来的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法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继承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转让和捐赠等合法许可获得著作权财产权。

(a)作者,完成工作的人。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与作品创作但承担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权利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而言,它包括: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它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何时何地出版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作者是否有权签字;有权使用真名和化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签署自己的作品。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是否修改、如何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基于作者的意愿,而不应是强制性的。改编作品不同于改编作品。这里提到的修改是对作品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并对文字和表达进行修改。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从一种类型转变为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在不改变原作品类型的情况下,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书籍)。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他们的作品不被他人诋毁,不被删除、添加或其他与他们的想法相反的有害变化。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声誉和声望,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和修改的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侵犯修改的权利往往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七)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为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推荐阅读:著作权限制规定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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