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著作权登记侵权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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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著作权登记侵权是如何认定?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2 08:01:32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福州著作权登记侵权是如何认定?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15世纪的欧洲,印刷术的普及带来了复制成本的降低,这一方面催生了印刷产业,另一方面也为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从而对当时欧洲统治者和教会控制思想的能力构成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若能够防止未经授权的印刷行为,则既能够迎合出版商维护商业利益的诉求,也有助于统治者控制异端思想的传播,进而维护自身统治的正当性。

最早的著作权制度就是这样诞生的。可见,早期的著作权本质是一种由统治者颁发的印刷出版特权,而不是赋予智力创作者的私权保护。这种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赋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垄断权利的制度,在欧洲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期。《安娜女王法》著作权从垄断特权到私权的转变,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国下议院获得通过,该法第一次确认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并确立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地位。《安娜女王法》废除了印刷特许制度,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开始显现,该法也因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作者权法》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仅承认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还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的人身权。

这一立法例也对后来的著作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到目前为止,世界著作权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护作者财产权利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为强调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著作权国际保护19世纪后期,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与国之间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

而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在一国疆域之外的作品传播行为。此时的著作权制度已无法适应市场国际化的需求,著作权国际保护势在必行。起初,一些国家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条款,突破著作权保护的地域限制。

后来,一些国家开始签订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再后来,双边协定又逐渐发展为多边协定,其主要代表为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协定》。如今,著作权国际保护已经进人后“TRIPs”时代,以《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为代表的双边、复边贸易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标准。著作权发展方向除与贸易的结合日益紧密之外,著作权制度也随技术变革而不断与时俱进。

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催生了有声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等新作品类型,这些作品相继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放映、广播、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扩大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需求。与此同时,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还体现出保护期延长、形式要件放宽、执法标准提高等趋势。

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均可进行版权登记。但是,进行版权登记除了需要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权利归属证明等文件之外,最重要的是提交申请保护的作品样品。那么,一般作品网上著作权登记如何提交作品样本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作品”是指除了计算机软件外的作品,具体包括: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进行网上著作权登记时,一般都是提交电子版的作品样本,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文字作品(即字数较少10页以内的),提交word格式电子版作品样品;文字超过10页的,除提交电子版作品外,后期还应邮寄打印后的纸质版材料。(二)一般图形作品应提交jpg格式的电子图片;动态图形作品,可先提交gif格式的电子图片,后期再提交刻录有动态图形的光盘。(三)书本/画册作品有电子版的可先提交电子书或电子画册,无电子版的,须在材料清单备注作品样本及内容,后期提交纸质实物。(四)视频短片、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应提交刻有视频文件的光盘。(五)音乐作品应提交带词的谱,或者不带词的谱。值得注意的是,“谱”属于音乐作品、“谱+词”也属于音乐作品,应提交电子版或者纸质版作品,不需要提交音频文件。另外,单独的词属于文字作品,提交word格式电子版。(六)模型、公仔等,应提交实物照片的六面视图和立体视图的电子图片(一般为jpg格式)。网上提交这些作品样本,能打印出来的电子文件,申请人应在打印后签字或盖章,然后将扫描件上传至登记系统,或者邮寄打印件至代办机构。

著作权俗称“版权”,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首歌曲、一本书籍、一部电影、一个游戏...无不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和保护。国人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对于涉嫌侵权的作品而言,从法律上来说,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问题仍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客观分析。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起诉著作权侵权方要向法院提交什么证据?

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若各位还想要解决更多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欢迎到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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