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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怎样的?
福州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怎样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简单介绍。
一、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怎样的
1、缴费时间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2、缴费标准(1)文字、口述作品著作权登记标准:自然人1件1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件200元;10万字以上,每项增加1万字,自然人增收1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0元。(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著作权登记标准:自然人一件1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件250元。其中,音乐作品若1件含多首歌曲,每增加一首歌曲,自然人增收100元,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增收200元。(3)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标准:自然人一件1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件200元。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自然人1件400元,10集以上,每增加10集增收1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件600元,10集以上,每增加10集增收100元。3、缴费方式申请费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汇付。
二、著作权登记流程
1、受理机关:相关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自愿登记申请。2、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3、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三、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1、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除需要按下列第(二)和第(三)项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分别准备以下材料:(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2)权利保证书;(3)作品登记表;(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含样书、样品、原稿、书稿草稿、草图、照片底片等)(7)作品说明书: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和创作过程(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著作权登记证;(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2、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可以证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书;(3)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4)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5)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3、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批准证书、执业证等;(2)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3)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在北京的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其他作品可以在地方版权局登记,各个等记机构的要求不同。那么进行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步骤?
1、填表申请软著登记:申请人需要填写你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基本信息;
2、提供部分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
4、报送审查;
5、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6、公告发证;
电影版权也是电影著作权,电影作品个人作者或者是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进行版权转让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一些税费的缴纳,对于这方面不是特别清楚的人群,也会感觉到比较迷茫,您可以和小编来看看,电影版权转让免增值税吗?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发布了支持电影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通知里提到,将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才农村放映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也是以上内容当中的相关介绍,具有了电影版权之后,任何人没有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进行播放或者使用,所以版权的转让对于有需求的人来说,也会有着转让的意向,这其中涉及的规定和涉及的费用等多个方面提前了解清楚较为重要。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返回上面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
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
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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