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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美术版权代理如何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软件福州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费用的?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十)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前述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著作权_舞蹈作品_舞蹈著作权保护
舞蹈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实践中舞蹈作品的保护遇到了下列一些问题:首先,舞蹈作品的界定在中国版权法中并不是很明确,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不是很宽泛,有些作品如冰上芭蕾等似有保护的必要;其次,在英国和美国,舞蹈作品以永久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舞蹈作品需要固定下来。但是,我国版权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第三,舞蹈作品的构成决定了舞蹈作品的哪些因素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这在理论界是有分歧的;最后,舞蹈作品的原创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我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舞蹈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哪些作品是舞蹈作品以及舞蹈作品的定义是什么,版权法没有具体的界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给舞蹈作品作了一个非常狭窄的界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领域的侵权时有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舞蹈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舞蹈的这种独特属性使其权利内容的确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难以明晰。舞蹈是一种身体语言,不像文字有固定的读音和形状,舞蹈全靠动作和内在情感来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舞蹈作品进行的定义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每个人对舞蹈的理解都有些不同,所以编导们编的舞蹈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我们仅简单地通过外在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确显不妥,并不能全面、确切的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舞蹈作品基本上都是版权法保护的人体动作的设计作品,在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出现前,应该注意到我国版权立法对舞蹈作品的界定显得过于狭窄,以目前人们对舞蹈概念的更新速度,这样的界定将限制舞蹈者,包括部分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将来以未知的方式演绎作品。如果舞蹈作品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或者新的舞蹈形式不被版权法保护,舞蹈作品的发展就会窒息。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拓宽和完善立法。
一个舞蹈作品的编排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表达性元素。首先是舞蹈作品的创意、策划、构思,这部分是属于思想精神层面,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了创意以后,就可能会进行剧本创作或称台本创作,然后再到舞蹈编排,从肢体、动作、造型、表情,静态加动态综合起来形成舞蹈表演本身。直到最后呈现舞蹈的时候的场景、角色、音乐、人物造型、舞美、灯光等。这诸多的元素被编导创造、有机结合起来,便呈现出来一个完整的舞蹈作品。
每一个元素是否可以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元素又是判定作品与作品相似的必要条件,相对应每个元素又如何判断和确定是否构成相似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一一探讨。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必要属性之一,对舞蹈作品也不例外。认定一个舞蹈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判断其他作品是否存在侵权现象都需要从独创性下手。
著作权剽窃特征及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与抄袭一样,均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都是侵权行为。那么,著作权剽窃特征及情形都有哪些?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一、著作权剽窃特征1、剽窃者自己在创作作品的同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将他人的作品融入到自己的作品之中;2、剽窃者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未为其署名,使公众产生他人作品是由剽窃者创作的错误认知后果,混淆了作品真实的创作关系;3、剽窃者将融合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剽窃物发表。
二、著作权剽窃情形著作权剽窃情形可分为两种,即低级剽窃和高级剽窃。1、低级剽窃是指对他人的作品未作改动或者稍作改动而直接复制使用并发表,其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复制权、署名权和发表权,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剽窃。2、高级剽窃则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本质上是将他人作品中独创性的智力表达部分进行改造,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由于剽窃者对他人作品进行了改编再创作,使前后作品在精神内容和外观表达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此种变化为剽窃的法律认定带来极大的复杂性和挑战,需要高度专业的知识、技能才能作出准确判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关注,特别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这一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关注,特别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这一问题,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自主开发、研究完成的软件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二)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6)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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