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作品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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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作品著作权登记包含哪些类型?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30 08:40:58

为什么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一般专业代理人都会建议申请人顺带做版权登记?版权登记保护真的有那么重要吗?它对比商标注册又有哪些优势呢?

版权登记较商标下证速度快,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相较商标,版权的保护时间较长,个人为生前加去世后的50年(可能的话相当于150年);若权利人为单位的即为50年;均从作品完成之日起算。

版权登记较商标保护范围更广。商标申请是按类别进行注册的,版权不区分类别,相当于商标未申请类别的预保护,版权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此外版权不受地域的影响。

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福州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这就是版权登记有什么好处的全部内容啦,对比商标而言版权能弥补商标保护不到位的地方,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们还是建议申请人能同时做好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保护工作。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福州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刑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他人以法定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使用者愿意支付报酬,但是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或著作权人地址在何处而无法将报酬送达著作权人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是同义语,都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最容易辨认的抄袭行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部分抄袭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经过改动后的抄袭。

8.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使用以上方式复制作品,往往数量很大,发行范围很广,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一种既严重而又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上获得了经济利益,只要侵权入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即可认定。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台要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应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表演者权利。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刑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一千五百张(份)以上,才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单处罚金。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七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七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来定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计算机软件可以说会经常的用到,既然现在的计算机软件有这么多难免会有侵权想行为产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产生,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主要为您来介绍一下,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行为会对您有帮助。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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