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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软件著作权的评价是什么?如何评估著作权的价值?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领域,著作权评估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著作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进行合理的评估,将极大地促进企业价值评估和著作权产业及资产评估产业的发展。如何评价著作权的价值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来评价价值,即成本法或重置成本法;另一种是基于均衡价值理论,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场价格,即市场方法;二是从著作权的需求方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本文分别对这三种方法进行了研究。
(1)著作权成本法评估著作权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著作权价值评估=重置成本×创新率。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获取重置成本在评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当著作权的历史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采用财务会计法和指标调整法。无论采用财务会计方法还是指数调整方法,都必须首先确定待评估的著作权的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关键在于确定哪些成本因素可以包含在著作权值中。正常情况下,可计入著作权值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调查和创作期间的人工成本)、办公用品、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翻译和差旅费。取得历史成本后,按照现行价格标准重新计算材料和人工成本,得到重置成本(财务会计法);或者选择合适的价格趋势指数将历史成本转换为当前成本,同时得到重置成本(指数调整法)。当著作权的历史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时,计算重置成本非常困难。如果著作权的成本构成的结果是明确的,并且每个成本在市场上有相似的成本价,则著作权的重置成本可以由成本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是成本法和市场法的综合应用。
②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没有有形损失,只能用间接法计量。有两种常用的方法。首先,预测使用寿命著作权的方法是有限的保护寿命。如果每年著作权的经济损失是确定的,可使用寿命与总可使用寿命的比率可以表示为新的比率。使用该方法的关键是通过专业经验和调查,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如果著作权的使用寿命完全由合同决定,则无需进行预测。另一种是摊销余额法,它使用摊销余额与总成本的比率来计算新的比率。这种方法更适合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在分别计算了重置成本和创新率之后,著作权的值可以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评估。
(2)为了使市场价格接近均衡价格,著作权的市场法则评价需要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也是市场法则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活跃的市场让著作权交易;第二,最近市场上已经有足够多的类似的著作权交易;第三,类似交易的价格信息在市场上很容易获得;第四,这些交易价格应该是独立各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是找到具有可比性的著作权交易的价格信息。这种方法简单易懂,但操作困难,因为著作权交易之间的可比性低,交易数量少,很多交易信息由于保密因素难以获取。然而,对于一些成本和收益难以确定的著作权公司,市场法仍然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市场法的基本公式是收益现值法,其评估值为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的实际价格×调整系数。
(3)著作权。它是将著作权工程产生的未来货币收入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当前货币金额,然后判断著作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以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为评价对象,通过计算著作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的未来利益的现值来进行评价。从著作权用户的角度来看,以著作权所能带来的效用和收益来评价著作权价值是最合理的,因此收益现值法是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收益现值法的具体量化计算方法与上述商标收益现值的计算方法相似,在此不再重复。收益现值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收益并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来确定价值,因此收益法要求能够准确估计未来收益。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有时很高,很难确定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寿命、未来特定时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以及使用过程中著作权的折现率。
在这几种情况下,你可以有偿使用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具体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呢?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人民的出版、传播和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有权表明作者的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包括真名或笔名。作者身份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能转让。那么著作权作者身份包括什么呢?
著作权署名权:
1.决定是否签字的权利。因为署名权是作者披露其作者身份与作品之间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是否披露其作者身份。如果你决定公开你的身份,你可以用你的真名或其他公众知道的名字;如果你决定不透露你的身份,你可以签名或者不签名。匿名也叫匿名。匿名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作者身份或者没有作者身份。匿名也是行使作者权利的一种方式,或者是作者的一种纪律处分。
2.签名的决定权是指选择真名、笔名、化名或化名的决定权。签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出作者选择披露还是隐瞒其作者身份和相应程度。签真名或笔名就是公开作者的身份;人们不太知道或不知道的其他名字通常会被部分或完全隐藏起来,不让其作者知道。
3.署名安排的决定权主要是指作者在几部作品中对作者姓名的安排,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的不同顺序往往对作者有很大影响。一般来说,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会得到人们更高的评价。例如,一些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只承认排名第一的作者可以作为其作品的成果参与职称评定。
4.签名和指示权如果作品被签名和发表,当其他人以各种形式公开使用它,如出版、广播或将来改编时,他们应该解释他们的签名。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公开使用其作品时,未经作者事先特别同意,不得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您好,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作者姓名:“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作品的所有人不能行使署名权。2人以上的电影作品和通过设定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制片人,他们可以在电影作品上签名,但作家、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家等。是完成电影作品的必要条件,也享有电影作品的署名权。除了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签名外,在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和编译作品中,原作者也有权在演绎作品中签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四项邻接权,其中表演者有权展示自己的身份,这实际上是表演者的署名权,其他邻接权人不享有类似权利。签名是作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作者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后果完全由作者本人承担。在实践中,除非有特殊原因,你可以不签名就创作作品,但很少出版作品,尤其是出版作品时不签名。当然,作者可以选择哪个名字是笔名还是真名,缩写还是全过程,笔名还是昵称。只要在版权识别中能够确定作者的身份,就可以实现签名功能。当然,署名权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例如,在建筑作品和艺术作品中,作者不能通过行使署名权来损害作品的价值。
那种情况属于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以及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转让?
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软件著作权转让不同于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时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软件著作权人没有改变。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发生了变化。例如,甲方将一项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就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甲方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软件著作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交换,有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1)软件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比使用许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重要,采用书面形式比较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并有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
2)软件著作权属于多人合作共同所有时,软件著作权转让需要所有软件著作权人一致同意如果某一个软件著作权人未经过其他共同软件著作权人的一致同意,进行擅自转让软件著作权,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转让人应该及时停止转让。
3)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方不能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如果要向外国人转让限制出口的软件技术时,需要提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待审批通过、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才可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技术出口合同。
4)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号软件版本号代表了不同版本的软件,不同版本的软件各自独立享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必须明确是哪个软件以及相应的软件版本号。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转让是为了获得该软件的相关权利,转让时该软件的所有版本应该一并转让。
5)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明确转让的是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应明确双方转让的是哪项或全部著作权权利。
6)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转让应该约定转让方不得再开发类似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以后,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就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因此获得该软件的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益。由于转让方对该软件的软件需求、业务流程、功能设计、开发代码都非常熟悉,转让后转让方可以很快就开发出类似的软件产品。因此,一般在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得再使用该软件,也不得再开发类似的软件。
7)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也可以选择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福州著作权登记申请。
8)转让人对于转让的权利保证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首先应该保证其转让的软件确系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转让。转让方还应保证其转让的软件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转让后,受让方因为该软件侵犯他们人的知识产权发生赔偿责任,转让方应该赔偿受让方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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