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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音乐作品著作权包含哪些类型?
福州版权登记也是有保护期的时间限制的,当超出保护期的时间规定时,保护期就会失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版权登记保护期限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对于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是没有限制的。
(2)对于公民的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也就是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如果是合作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
(3)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就是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并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4)对于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按照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的规定,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里没有发表的,就不会受到版权登记的保护。
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关键。只是有很多人并不能明确的认识到版权保护重要性,所以会对它不太了解。那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它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创作者完成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作品的权属问题。如果创作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所持有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打消被转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顾虑,安心进行交易。且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
2、它加强了对作者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3、它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推定著作权登记证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首先应明确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
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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