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文字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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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文字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3 08:04:57

如何证明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一、如何证明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其一、通过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其二、软件的版权页或运行界面上的署名。

其三、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计算机软件程序通常包含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由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设计者进行编写的,其是设计者思想最开始的表达。属于人读程序。目标程序是对源程序进行编译,使之成为计算机能读的语言。属于机读程序。通过源程序进行编译出来的目标程序是唯一的,源程序和由源程序编译出来的目标程序属于一个整体,其著作权都属于作者。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通过使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进行权属证明时,还需要证明其开发程序的时间早于被告。

其四、先于被告软件产品的原告软件产品、软件产品说明书、广告等。此种证明能力较弱,但能够起到加强作用,如使用第三种方法证明时,可以用来证明其开发程序的时间早于被告。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各栏填写和提交其他申请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者栏: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二)代理者栏: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三)软件名称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申请原著作权登记时的软件全称。

(四)登记号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由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号。提交登记证书或复印件。

(五)变更补充事项:填写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一般只限于软件名称。涉及著作权归属事项的变化需办理其他申请。

(六)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是怎样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软件著作权登记年费多少

根据我国著作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相关的手续等费用,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相关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四)登记证书费;(五)封存保管费;(六)例外交存费;(七)查询费;(八)撤销登记申请费;(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1、软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国家建立了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不像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等程序。

3、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只需交纳一次性登记费即可,不需每年交年费。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能够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最好是及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用吗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用吗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福州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转换成另一种自然的权利;

9、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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