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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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08:25:49

想知道版权是不是过时了,就得先搞清楚版权存在的理由。首先,中世纪时的僧侣们为什么没有寻求拥有自己抄写的《圣经》的版权?因为他们不需要靠《圣经》为生。修道院生产粮食和啤酒。如果没有遇到盗匪或天灾,至少是自给自足的。

当然他们也接受信徒的供奉,但未必完全是因为宗教,因为僧侣们掌握着更重要的知识:医药、建筑等。这些知识多数人都需要,却难以简单地获得,但只需抓住一点:我们生活在一个分工高度专业化的年代里。一千年前一个家庭只靠男耕女织就能过得很好,但现在这种生活在城市中几乎不可能实现。我们之所以选择版权这个概念,是因为这个社会需要知识成为一种商品。也只有在如今这个时代,无形的知识造物才具备了成为商品的所有要件:

1.知识的创造者有出卖知识的需要;

2.多数社会成员有消费知识的需要;

3.知识的生产方和消费方具备定价和议价的平台和能力。只有三个条件齐备,针对知识的权利才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守。而所谓对版权的法律保护,只不过是法律系统顺应这个需求而创造的概念而已。版权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并没有超出法理学和经济学上和权利有关的一般讨论涵盖的范畴。近几年来,许多公司都已经开始向版权方购买版权了。哪怕没有至少也会避免无版权地区访问他们的产品。

众所周知,由于版权的特殊性,除了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在版权包括人身权利的情况下,版权是可以将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并且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转让。今天就来和大家详细的介绍下。版权转让能够通过哪些方法实现?

1.版权买卖将自己的版权以等价的酬劳交换,俗称版权买卖。当然,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2.版权交易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3.版权赠与版权赠与指将自己的版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4.版权遗赠版权遗赠指是指转让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版权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受让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实摄影作品他也是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一些知名的摄影师来讲,为了让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就想要申请著作权,那么摄影作品如何申请福州版权登记?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摄影作品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

1、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品登记工作。

3、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4、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

摄影作品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对于这个问题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其实无论是摄影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人还是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只要我们根据流程去做提前做好准备,相信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也会比较顺利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福州版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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