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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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3 08:42:45

你了解著作权权属该如何查询吗?材料流程全在这!

有些个人或机构需要对著作权的权属进行查询,那么大家知道该如何查询吗?小编简要分享下著作权权属查询材料及流程,赶紧收藏吧!

一、著作权权属查询材料1、查询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在线填写查询申请表)2、软件福州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著作权人是同一公司,则只需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著作权人是不同的公司,则需要分别附这几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版权保护中心要求去现场查询的人必须是联系人本人,但只要性别没错,基本不会对身份证进行核实)

二、著作权权属查询流程1、查询软件著作权,首先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上进行注册。2、注册成功后,用户登录。3、点击页面左侧的“在线业务”项下的“我要查询”。4、根据项目的情况选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登记查询”或者“作品著作权相关登记查询”(下面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登记查询”为例进行介绍)。5、点击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申请,填写“软件登记查询申请”。填写申请的时候,查询基本信息项下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有“软件简称”的如实填写,没有的空着即可;“查询目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查询人信息:“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分别填写著作权人的信息,联系人填写查询人的姓名。6、填写信息进行保存并确认提交后,会在查询申请表的右上角自动生成一个流水号,之后打印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7、去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首先要取一个软件查询的排号,然后去窗口办理即可。8、申请办理手续完成以后,工作人员会给我们一份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受理通知书。之后在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待查询结果出来后,需自行前往版权保护中心领取查询结果。

我们在进行商标申请之后还需要登记版权,而且这一步骤是必须要走的,如果您对于此问题也心生疑问,不知道为什么申请了商标还要登记版权?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面文章内容,因为对于此问题在文章当中已经为您做了很好的解析。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商标是有必要申请版权登记注册的,尤其是与内容相关的商标。具体原因如下: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只代表了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方面会收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成功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名称、内容如果涉及到版权的,如果没有进行版权登记,容易被他人非法使用,不方便维权。及时对与商标相关的内容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确保体系;对成功注册的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所以说,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及时申请版权登记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是有好处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商标的系图样,一般可以登记为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由于商标申请周期较长,为避免被他人抢注,因此很多人在商标申请前都会进行版权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别人用你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那么我们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建议将商标申请注册后同时进行版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拓展资料: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著作权人、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相关问题

一、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6、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5、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6、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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