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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美术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吗?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需要明确的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在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时,签订书面合同自有其必要性。
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目标(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著作权抄袭行为呢?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在法律上对抄袭比较明确的界定来自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市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答复。该答复第二条对抄袭的形式进行了初步认定:“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软件登记测试主要是相应的机构对制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的验证和检测,以保证软件产品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它是申请软件产品登记一定要具备的条件,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登记测试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是对软件登记测试委托表进行下载,然后按照上面的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提交两份纸质的表格,但要加盖公章,还要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表格,可以是邮件或者是刻入样品光盘。
2、对技术测量功能列表进行下载,然后提交电子版的表格。
3、对技术测试合同进行下载,然后再根据测试要求和功能列表进行鉴定技术测试的合同。
4、提交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需求说明分析书,软件详细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软件登记测试文档,和操作手册等纸质的文件,以及一份电子档文件,可以刻入样品光盘。
5、对软件样品光盘进行提交。
6、缴纳相应的费用,进入测试的环节。
7、有评测中心进行软件登记测试,首先是编写测试大纲,建立测试环境,这个需要要现场进行测试,测试的环境由用户提供,然后评测中心对测试环境进行审核确认。
8、实施测试过程,对于测试的结构进行通报。
9、出具测试报告,以及测试相关问题报告。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发现,都需要测评中心按照实际的情况出具报告,告知用户。
10、提交测试材料,交由评测中心进行存档。
在进行软件登记测试时,并不是每个测试机构都可以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家测试机构都是有效力的,大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并且被政府和业界认可的检测机构,这样才能顺利通过测试。
构成用于进行软著申请职务软件的条件是:职工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职工所开发的软件与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有直接联系。职务软件进行软著申请的著作权属于职工所在单位。
用于软著申请的职务软件具体可分为四种类型,带大家具体来了解以下。1.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并且由单位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也是著作权人。
2.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单位对软件不承担责任。如果单位并未给职工直接布置某项软件开发工作,而职工在该软件开发成功与否具有较大风险的情况下进行该软件开发工作,且该软件开发与职工的工作内容也有直接联系,这时,单位可以提供开发软件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对软件能否开发成功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软件如果开发成功,单位依法成为著作权人,就应当对软件承担责任,同时应向研制软件的职工支付风险补偿金。
3.单位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单位对软件承担责任。这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如果职工在研制软件的过程中因单位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利用了自己或第三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则应就此向职工本人或第三方支付费用。
4.单位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软件也不承担责任。这时,职工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但是单位则依法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如果单位并未给职工某项软件开发任务,也没有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软件也不承担责任;由职工自行开发某项软件,而这项软件开发工作与该职工在单位从事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时,该职工本应由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成为软件著作权人,但因属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就应当向职工支付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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