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影视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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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影视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2 08:06:24

软件版权如何计算损失

一、软件版权如何计算损失

版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软件版权损失怎么赔对于软件版权侵权的损失赔偿额计算,应有三条基本原则,即:1、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2、足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3、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对于软件版权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以有以下3种: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显然,关于专利侵权的方法1、2与关于商标侵权的方法1、2是相同的;方法3是处理专利侵权特有的。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法之一确定赔偿额。另外,法院也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三、版权申请费用是多少不同作品的费用不一样。可以参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1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网络版权产业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和应用,从事版权内容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传播与展出、发行与销售行为,并依赖网络和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产业,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包括网络文学、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等九大类别。什么是网络版权产业?

网络版权产业代指网络核心版权产业,具体定义为:通过网络技术和应用,从事版权内容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传播与展出、发行与销售行为,并依赖网络和版权保护的内容的产业。按照WIPO的界定,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这些产业部门的共同特点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核心版权产业即不包括“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如硬件设备设计、硬件平台生产等),以及“部分性版权产业”(如主题公园地产开发、工程设计、授权产品设计等)。

核心版权产业与其他类别的版权产业的重要区别是其直接依赖于版权保护。没有版权保护,核心版权产业将不会作为一个种类而存在;即便存在,其产业面貌也将大为不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门类的版权产业并不直接依赖版权保护。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分类与子类范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分为以下九大类别:

1)网络文学指作家以互联网为发表平台和传播媒介,采用纯文字为表现手段的,在网络上创作发表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网络文学与电子书、数字杂志、互动类图书APP、有声阅读等数字出版内容加总时,合计为数字阅读。

2)网络长视频特指以流媒体为播放格式,可以实现在线点播的长视频服务。包括通过PC端页面、PC客户端视频、OTT客户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点播以及缓存下载,重点关注除动画作品以外的网播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和其他视频内容发展状况。

3)网络动漫指以互联网为发行渠道,以漫画、动画为内容载体,展现超现实内容的图片和视听类作品,包括网络漫画平台发行的数字格式漫画作品、网络视频平台放映的动画剧集和动画电影等,同时含低幼向和非低幼向作品。

4)网络游戏范畴包括互联网PC客户端游戏、PC浏览器端游戏、移动平台游戏以及家用主机游戏,但不包括游戏主机、配套硬件和线下大型游艺设备,衍生出的电子竞技和移动电竞所产生的内容作品(如直播、节目、视频剪辑等)则计入网络直播或网络视频。

5)网络音乐指互联网PC端页面、客户端以及移动应用等在线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收听、下载、观看、互动等音乐服务,包括网络K歌以及音乐平台用户对音乐演艺直播的互动打赏(不重复计入网络直播),不包括电信增值业务(彩铃等)。

6)网络新闻指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采用纯文字或富媒体为表现手段,通过PC端网页和移动应用推送的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新闻资讯类内容和自媒体内容,包括聚合类新闻应用、独立或垂直领域新闻应用、自媒体平台内容和部分知识付费类应用。

7)网络直播包括以流媒体为输出格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收听、观看、互动在内的在线实时直播类视听类网络服务,包括PC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直播,重点包含游戏直播、秀场直播等泛娱乐类直播业态;若网络直播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

8)网络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鲜明的碎片化特征。因短视频业态迅速发展,暂只统计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而短视频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划归。

9)VR和AR内容主要聚焦依托增强现实技术和虚拟现实平台创作的消费级视听和游戏内容,平台涵盖各类VR头显和AR头显如无屏/手机头显(ScreenlessViewer)、一体机/独立头显(StandaloneHMD)、主机/系留头显(TetheredHMD),不包括硬件。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是非常重视的,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范围。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好了资料,赶紧看看吧。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

在著作权的范围里,包含着人身权与财产权。权益人必须分清两者的不同,才能在受到著作权侵权时更好的分辨具体是哪种权益受到侵犯,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者究竟有何不同呢?小编告诉你。

一、著作权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不同

1、不同的保护期除了出版权之外,作者一生都有权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没有时间限制。著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可以依法保护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权。人们普遍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另一方面,著作财产权有着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期限内,作者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

2、主体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拥有,也可以由著作权的继承主体所拥有。

3、不同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合法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受依法合理使用、合法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4、不同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以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和修改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拍摄的权利,以及变更权。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翻译、集会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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