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福建庆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罗源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版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真正对他有了解的也只是片面,今天版权代理小编整理了版权知识常见误区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版权可以保护思想。版权适用于记录的作品,不适用于看不见想法的东西。在一些领域(如发明)中,想法是可以申请专利,但版权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常说的,版权不保护你的思想,只能保护你的表现。
2、可合法复制百分之十,这不算侵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版权的作品,除非在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规则下明确允许,不然都是会引发法律诉讼。引用和摘录时,需要理解的是,没有正确的字数和复印比例,可以应用于各个事件。在已经开庭的案件中,可以明确的是文案内容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文案字数。
3、很难证明侵犯著作权。事实并非如此。版权法主要是民事而不是刑法。民法要求较低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更容易证明侵权。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在毫无疑问的情况下被证明是无辜的。但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应简单劝说法院或法庭,他们的诉求是有效的,而且在概率上,被告可能会被判刑。
4、可以保护名称和标题的版权。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说两部作品不能有同样的标题。只要不复制或改编作品本身的内容,就不会产生侵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名称没有任何保护,因为它可能被其他立法所覆盖。如果名称是商标,或者可以证明名称的使用是误解或混淆公众的,仍然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版权将从创作作品的角度开始实施,但假冒是基于公众对这个名字的意见。
5、把复印件发给自己作为版权证明书。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帮助,但其证据力极其有限。因为容易伪造。通过快递或邮政服务(包括记录/跟踪和签名服务)将工作发送给自己,或者使用其他需要自己存储工作的系统,主要问题是没有证据表明内容还没有交换。
美术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在版权期限内,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当版权期限届满时,版权即丧失,作品进入公共领域。那么,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年限有多久?
美术著作权保护年限为50年。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将在最后一位已故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软件著作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法院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4、违约责任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下一篇:仓山区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最新文章
- 闽侯影视版权登记查询详解[ 2024-12-24 ]
- 闽侯影视版权登记查询指南[ 2024-12-23 ]
- 探讨闽侯摄影版权申办费用制定机制[ 2024-12-22 ]
- 闽侯摄影版权申办费用制定机制探析[ 2024-12-21 ]
- 仓山区美术版权申办费用制定的实践与思考[ 2024-11-23 ]
- 仓山区美术版权申办费用制定机制探析[ 2024-11-22 ]